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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公布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11號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非婚生子女由生母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 一、 |
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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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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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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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託人。 |
| 二、 |
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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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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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 所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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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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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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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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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 三、 |
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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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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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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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 四、 |
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
★★★申請戶籍謄本相關事項重新規定★★★
(一)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部分:
1.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該影本資料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
(2)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
(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
3.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三)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之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相關文件業已規定須經我駐外館處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故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人民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惟應查核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四)至身分證明文件之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另全面換證後,已領有新證者,戶役政資訊系統已建有當事人之相片影像檔,如提憑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得查對其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相符後,據以參採。(950606)
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全國戶役政電腦化連線作業後,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開放各界查詢。查詢網址:
戶役政資料庫網址: http://www.ris.gov.tw/
依據嘉義縣政府94年10月20日公告自95年1月1日起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新台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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