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居國外人士申請或委託申請戶籍登記、文件證明核發等事項,其委託書及持憑文件均須先經駐外機構簽證。其譯成中文文件須經駐外單位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等驗(公)證後,始得申辦。
● 持憑大陸地區有關部門出具之文件,申辦各項案件,應經海基會驗證。
一、身分登記:
出生
死亡、死亡宣告
認領
結婚
離婚
監護
收養
終止收養
二、遷徙登記:
遷入
住址變更
初設戶籍登記
三、戶籍文件核發:
請領(閱覽)戶籍謄本
請領戶口名簿
請領各類申請書及附繳證件影本
請領國民身分證
請領印鑑登記及證明
四、其他:
門牌編釘及證明
申請改名
更正出生年月日
更正出生別、出生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
戶政規費
戶政罰鍰